(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商艳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艳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017号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褚宜荣。委托代理人袁夏天,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艳婷,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艳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