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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0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世国与王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国,王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5392号原告:王世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斌。委托代理人:李钊。被告:王占群,农民。委托代理人:姜福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国与被告王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以不愿继续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国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王世国负担。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