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根桂与张燕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桂,张燕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根桂,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子,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桂与被告张燕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根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根桂撤回对被告张燕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根桂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兆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