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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刘根桂与张燕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桂,张燕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168号原告:刘根桂,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文艳,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燕子,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根桂与被告张燕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根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根桂撤回对被告张燕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根桂承担。审 判 长  刘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张殿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栾兆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