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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江与李克、黄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江,李克,黄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黄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被执行人李克,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黄店,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克、黄店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店在中国银行贵港分行凤凰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