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焦元虎与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元虎,杜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505号原告焦元虎,男,汉族,习水县人。被告杜林,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元虎与被告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元虎自愿撤回对被告杜林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元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