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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孟祥鹤,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鹤,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孟祥鹤,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二道区远达大街3076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杨,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鹤诉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