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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四林与被申请人达愣太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四林,达愣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财保6号申请人马四林。被申请人达愣太。申请人马四林与被申请人达愣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达愣太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碱柜支行的存款45000元(账号622976058050040××××)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胡俊霞所有的蒙C×××××雅阁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达愣太在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碱柜支行的存款45000元(账号622976058050040××××)予以冻结。将胡俊霞所有的蒙C×××××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日格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艳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