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开民初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高渔与孙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渔,孙静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877号原告高渔。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渔与被告孙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