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某群与王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群,王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64号原告:张某群,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王某飞,男,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