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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伍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瑜与步关奎、李玉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瑜,步关奎,李玉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伍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周瑜,居民。被告步关奎,居民。被告李玉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瑜与被告步关奎、李玉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30元,依法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周瑜负担。审判员  陈永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从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