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李宜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李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51号申请人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5146-4,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宜才,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岩市养宝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宜才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宜才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