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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与天津佳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天津佳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新天地商业中心3幢第一层第0132室。法定代理人徐红霞。委托代理人徐丹,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佳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佳恒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新区宏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萍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