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391号原告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秦立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焱,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段景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健康与美容》杂志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复星书刊发行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