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沈卫民、杨月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民,杨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9号申请执行人沈卫民被执行人杨月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商外初字第000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月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月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月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月萍(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32609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