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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岳广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广菊,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广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商业道60号。法定代表人连新钿,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岳广菊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岳广菊于2016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岳广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岳广菊撤回对被上诉人天津市百荣世茂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岳广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丽霞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