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热力公司与刘贵新采暖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热力公司,刘贵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贵新,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贵新给付原告邢台市热力公司2007-2015年度采暖费21837.69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贵新的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