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魏光和与郑明刚、董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和,郑明刚,董书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2号原告:魏光和。被告:郑明刚。被告:董书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光和与被告郑明刚、董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光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明刚、董书霞价值1053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周村区新建二村七巷××号,产权证号为06-00397××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魏光和名下位于周村区新建二村七巷××号,产权证号为06-00397××房产;二、冻结被告郑明刚、董书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537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晋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