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离执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薛景平相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景平,刘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第393-2号申请执行人薛景平。被执行人刘守林。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离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薛景平与被执行人刘守林相邻纠纷案件,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2089.39元,诉讼费275元,鉴定费30000元,执行费18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12月31日,本院向山西汽运集团吕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守林的收入164245.39元,至2015年10月,该公司二次支付50000元后,剩余114245.39元未履行。2015年12月25日,本院依法向协助执行人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后,协助单位于2015年12月28日支付30000元,剩余84245.39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在协助单位银行账户扣划。本案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离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