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王某,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任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建太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21日经原告姑妈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6月20日经原、被告父母协商,原、被告订婚。2015年6月22日原告之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彩礼43500元。原、被告订婚时被告父母亲戚5人来深圳参加订婚,购买火车票花费3885元。因原告长期在深圳务工,被告在长沙务工,订婚前原告向被告提出来深圳务工,被告当时表示同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来深圳,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到订婚四个月只见面三次,订婚之后更无往来,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彩礼43500元及车票费用3885元。被告任某辩称,因为原告方提出取消婚约,我只同意归还一半彩礼2万元。经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1日经原告姑妈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订婚,2015年6月22日原告母亲黄丽香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被告任某彩礼43500元(其中彩礼40000元,3500元给女方亲戚)。后由于双方工作分隔两地,聚少离多感情淡薄,无法履行婚约,因彩礼问题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任某归还原告王某彩礼26000元,于2016年1月14日之前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曹建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