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庆辉与赖光荣、陈玉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辉,赖光荣,陈玉嫦,李伟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607-3号申请执行人黄庆辉,男,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赖光荣,男,汉族,博罗县。被执行人陈玉嫦,女,汉族,博罗县。被执行人李伟鹏,男,汉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黄庆辉与被执行人赖光荣、陈玉嫦、李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赖光荣、陈玉嫦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0000元、利息75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李伟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和执行费789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玉嫦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嫦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