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4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徐某某、陈某某诉讼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徐恭楷,陈邦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475-2号原告西安中昌建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东路沁水新城二期21幢1单元11701号。法定代表人冯少聪,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民主路15号。法定代表人宋小明,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徐恭楷,项目部经理。被告徐恭楷,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被告陈邦益,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灞民初字第0347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徐恭楷、陈邦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耀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花园饭店升级改造工程项目部、徐恭楷、陈邦益的财产保全。审 判 长 韩 蕾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