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吉锦与求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吉锦,求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84号原告:石吉锦。被告:求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吉锦与被告求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吉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