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吉锦与求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吉锦,求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84号原告:石吉锦。被告:求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吉锦与被告求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吉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