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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周秀英诉徐希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徐希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8号原告周秀英,女,汉族,1939年11月11日生,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希虎,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周秀英诉被告徐希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