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周秀英诉徐希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英,徐希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38号原告周秀英,女,汉族,1939年11月11日生,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徐希虎,男,汉族,成年,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周秀英诉被告徐希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