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潘心乐申请执行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刘咏、向金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心乐,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刘咏,向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潘心乐,男,1944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金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咏,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蓉关大道一路*幢*号。公民身份证号:5110021963********。被执行人向金仙,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蓉关大道一路*幢*号。公民身份证号:5110021963********。本院在执行潘心乐申请执行内江市甜郁纸业有限公司、刘咏、向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生效的(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执行本金12万元。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向金仙从2016年2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潘心乐支付1800.00元至付清为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东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