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彭代林与赵晓义、杨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林,赵晓义,杨华,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440号原告彭代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晓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周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林诉被告赵晓义、杨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代林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