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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彭代林与赵晓义、杨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代林,赵晓义,杨华,周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440号原告彭代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赵晓义,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华,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周成,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林诉被告赵晓义、杨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彭代林负担。审判员  罗友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