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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6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永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6刑初2号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辉,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1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永辉在未经海南省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许可下,携带镰刀、编织袋窜入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高峰管护点附近的山上窃取黄藤果。2015年10月29日下午18时许,张永辉驾驶摩托车将黄藤果载回家的途中,被民警查获。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永辉所窃取的黄藤果净重81.5市斤,价值人民币20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黄藤果81.5市斤、摩托车一辆、镰刀一把,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证人黎某盛、林某女的证言,树种鉴定书、关于黄藤果价格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下,秘密窃取国家保护区内的黄藤果,价值人民币2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永辉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被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永辉有认罪及被盗物品已被追回等情节,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限被告人张永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随案移送的黄藤果81.5市斤、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镰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