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燕丽与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燕丽,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马燕丽,女,1985年10月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龙泉寺乡。被执行人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计书,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四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台市邢台县龙泉寺乡滹沱村银行存款520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