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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邹兆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91号罪犯邹兆明,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了(2013)木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邹兆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9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兆明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兆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