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振帅与张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6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雯,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