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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振帅与张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06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雯,山东金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