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东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30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侯某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鲁H×××××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财产保全担保人李文某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鲁H×××××大众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