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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罗在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59号罪犯罗在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渝三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在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渝高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罪犯罗在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建勇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露佳、侯安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在平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犯罪所得财物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在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33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