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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孙景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