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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农民,住寿县。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7月17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2月8日经寿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2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寿县人民法院审理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寿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笑琳代理审判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传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婉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