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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姚大德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大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大德,男,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先富,该办事处主任。再审申请人姚大德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清水街道办事处(简称清水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大德申请再审称:本人自1998年3月至2011年1月系清水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工人,2006年6月之前,环卫工作由清水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负责,2006年6月之后,清水街道办事处将环卫工作发包给芜湖市天门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卫工人仍是清水街道办事处聘用的性质未变。本人与清水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原审机械地仅看到表面现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1998年3月姚大德进入清水环卫所从事环卫工作,2006年清水街道办事处将其环卫工作任务打包给芜湖市天门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姚大德在此工作至2011年1月。姚大德仅凭上述事实而无其它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清水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姚大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大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