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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鞠洪新与被告丛言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XX,丛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56号原告鞠XX。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XX。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X与被告丛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