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鞠洪新与被告丛言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XX,丛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56号原告鞠XX。委托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XX。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X与被告丛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