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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清(预)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清(预)字第3号申请人: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春雷、雷建华,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王栩洁。申请人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于同日预立案。2015年1月14日本院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雷建华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申请人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本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凌克翡尔广告有限公司提起的对被申请人杭州龙耀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叶吉红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贾昱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