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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文豪与陈德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豪,陈德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朱文豪,男,。被告:陈德向,成年,居民。原告朱文豪诉被告陈德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德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豪诉称: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工资计件发放,被告一直未按约定为原告按时发放工资,后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14224元,2015年3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于2015年4月份支付原告9800元,对于剩余工资欠款4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现���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500元及利息。被告陈德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14224元,于2015年3元3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于2015年4月24日给付9800元,尚欠4424元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4424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德向雇佣原告朱文豪从事劳务,欠原告工资4424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德向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文豪工资4424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2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