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有儿与李永清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有儿,李永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28号申请人李有儿,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李永清,男,汉族,1960年8月7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申请人李有儿因与被申请人李永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仙的车及现金3000元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有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永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0万元);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王仙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树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