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9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