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9号原告: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判员 杜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