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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商初字第0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507号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滨镇下墩村丁山工业小区。法宝代表人郑绍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尤溪县宏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颜志明人民陪审员  董惠娟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