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与格尔木华豫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格尔木华豫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杨明,孙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代表人王涛。委托代理人祁奋,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华豫运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杰。委托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明。原审第三人孙海军。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格尔木华豫运输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海军、杨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奋、郭鹏,被上诉人格尔木华豫运输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福收、崔效林,第三人孙海军、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146元,退还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格尔木销售分公司。审判长 张卓鹏审判员 吴景华审判员 王淑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