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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胡章友与王延坤、董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章友,王延坤,董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财保1号申请人胡章友。被申请人王延坤。被申请人董彦彬。申请人胡章友因与被申请人王延坤、董彦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董彦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箱式货车进行保全,限额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董彦彬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箱式货车,限额2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胡章友提供担保的位于枝江市某镇某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枝江集建(93)字第0737124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世前审判员  刘光毅审判员  黎秀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