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与张学亮、董根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张学亮,董根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渑池县城会盟路中段。经营者贺爱云,女。委托代理人连文清,河南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亮,男。原审被告董根青,男。上诉人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张学亮、董根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上诉人渑池县会盟友谊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张 玮审判员 张攀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晓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