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惟海、曹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惟海,曹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惟海,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曹美霞,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委托安徽诚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惟海所有的牌照为皖HA11**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惟海所有的牌照为皖HA11**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方 超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日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