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军与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军,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唐军。被告: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健康路197号。法定代表人:赵彦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军与被告安徽省砀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新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