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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顾朦与承满华、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朦,承满华,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965号原告顾朦。被告承满华,1962年12月29日。被告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11号蠡湖科创中心南楼1613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213号。代表人俞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朦诉被告承满华、无锡金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顾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顾朦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顾朦已预交),由顾朦负担。审判员  钱宇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