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许义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748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义勇,曾用名许勇,男,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无业。2014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义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大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义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义勇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530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义勇是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许义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许义勇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市场二楼的一心一意网吧85号机座处,用刀片将正在睡觉的赖某甲的裤袋割开,盗走其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30元。被害人赖某甲通过查看电脑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后,与朋友一起于2015年9月29日4时许,在网吧附近将被告人许义勇制服后报警,被告人许义勇被抓获。破案后,被告人许义勇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3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情况。2、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8日4时许其在端州区睦岗市场二路一心一意网吧85号机处,被人趁其睡着时割破裤袋偷走钱包内的现金830元,其通过电脑前摄像头拍到的画面,确定作案男子系许义勇后,于第二日凌晨4时许,和朋友陈某一起在网吧处等候,随后将许义勇制服并报警。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朋友赖某甲告知被人在一心一意网吧偷了钱包,随后两人一起在网吧等候可疑男子,于2015年9月29日凌晨4时左右将被告人许义勇抓住并报警。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在被告人许义勇身上缴获作案工具超级蓝吉利牌刀片四片半。被告人许义勇对作案工具及被害人被盗钱包进行辨认确认。被害人赖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盗窃的视频资料一份。被告人许义勇确认相关图片是其盗窃时的视频截图;被害人赖某甲确认从其提供的视频中截取图片中的男子就是盗窃其财物的人。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具体地址及相关信息;被告人许义勇对涉案现场的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许义勇的归案过程及身份信息。被告人系被动归案,无自首情节。7、(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及刑事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许义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许义勇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义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要内容:2015年9月28日凌晨4时许,我一个人到睦岗市场二路一心一意网吧内,发现有一个男子犯困趴桌面上睡着了,我见他左裤袋胀鼓鼓的,估计是钱包,就坐在该男子旁边用刀片割开该男子左裤袋,把他钱包拿出来,我偷了钱包的现金后将钱包仍在桌面上离开。拿了钱后我粗粗用手点了下大概有530元,有五张一百元的,其他是散钱。第二日凌晨4时许,我又去该网吧时,被事主认出追赶后将我抓住。庭审中被告人许义勇反映被抓获后,在公安机关已经用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按照被害人赖某乙所说的被盗金额830元退赔给被害人。庭后经向公安机关及被害人赖某乙核实,均确认退赔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义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义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义勇因为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使用同样的手段实施犯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义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吉列牌刀片,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