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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唐秋平与颜官剑,颜官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平,颜官成,颜官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55号原告唐秋平,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徐丕江,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官成,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颜官剑,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唐秋平与被告颜官成、颜官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秋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冰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