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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璧山县江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王复芳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复芳,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璧山县江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24号申请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0层C座,组织机构代码77489730-9。法定代表人张远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朝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复芳,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被申请人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来凤街道沿河西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366-6。法定代表人王复芳。被申请人璧山县江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沿河西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55678395-2。法定代表人王复芳。申请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王复芳、重庆煌钰机械有限公司、璧山县江合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重庆汇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负一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担保人重庆汇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负一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