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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7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郭恩刚与王秀云、许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恩刚,王秀云,许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717-3号申请执行人郭恩刚,男,汉族,海林市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秀云,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许正华,女,汉族,海林市畜牧局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恩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秀云、许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秀云、许正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陈富友代理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一平 来源: